黨章第十一條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這是在總結多年試點經驗基礎上提出的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重大舉措,對發展黨內民主具有重要意義。
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是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活動的主體,代表的作用發揮情況,直接關系到黨的代表大會職權的行使,關系到黨內民主建設的整體水平。黨中 央歷來十分重視發揮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擴大在市、縣進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 用的途徑和形式。”試點主要從試行代表任期制和代表大會年會制兩個方面進行探索。試點單位通過試行代表任期制,改變了過去代表一般只能在黨的代表大會召開 期間發揮作用的狀況,有利于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擴大黨內民主,增強黨的創新活力。試點情況表明,實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切實可行,黨內認識比較一致。 因此,黨的十七大黨章作出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的規定。
實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強調的是代表的任期與代表大會相一致,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仍然肩負和執行著代表職責,并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發 揮經常性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規定,實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的主要內容有:
第一,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與同級黨的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代表在其任期內,在黨的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第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具有八項權利與職責。(1)在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 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2)在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3)在同級黨的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4)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査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5)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 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6)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7) 參加同級黨的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8)受同級黨的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委托,完成有關工作。
第三,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代表職責,主要是參加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代表開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有:提出提案、提議、意見建議,以及代表進行調查研究、代表聯系選舉單位黨員群眾、代表應邀參加黨內有關會議、參加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薦和民主評議。